為智障人士辦理信用卡,欠了錢誰來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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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2日18:37:08 評論 794

  案例故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辦理信用卡逾期收不回;

為智障人士辦理信用卡,欠了錢誰來還?

2015年7月29日,某市市民張某成功辦理某商業銀行透支額度為5萬元的信用卡,截至2016年8月17日,該卡結欠銀行本息及違約金9萬余元。某商業銀行在催要未果后,于2017年9月將張某起訴至某市某區人民法院,要求張某履行還款責任。張某母親稱張某是智障三級,雖然有工作,但只是在一家企業干最簡單的活,日常生活都靠父母料理。其間張某母親聘請的律師向法院提出答辯意見稱:張某是三級智障人士,應當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應當無效,張某對行為后果不應承擔責任。銀行辦理信用卡審核不嚴,應當自行承擔相應損失。法院委托法定機構對張某進行鑒定。經鑒定,張某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某商業銀行主動撤訴。

 

  法律分析;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本案起訴于2017年,審理于2017年10月1日后,但合同簽訂于2015年,合同效力的認定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規定。

1.《民法通則》第十三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第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張某經鑒定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與銀行簽訂的信用卡合同是無效合同,銀行不得就此合同主張對張某的債權。

2.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二條規定:“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此法院可以依據申請為張某進行行為能力認定。

3.《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1年第2號)第四十一條規定:“發卡銀行應當對信用卡申請人開展資信調查,充分核實并完整記錄申請人有效身份、財務狀況、消費和信貸記錄等信息,并確認申請人擁有固定工作、穩定的收入來源或可靠的還款保障”。本案中,張某在辦理信用卡過程中只能回答最簡單的問題、勉強能寫自己的名字,從神態、動作都能看出其智力低于常人,銀行未履行盡職調查的義務。

  案例啟示;

要全面審查信用卡申請人各項資質

1.要從源頭上遏制銀行發卡沖動。盡管受到越來越嚴格的監管,但銀行在信用卡領域“跑馬圈地”的熱情不減,沒有哪家銀行愿意主動收縮。基層行為完成考核指標,很難從嚴把控審核關口。監管部門需對各銀行的信用卡發卡規模和授信規模進行總量調控,避免銀行盲目追求發卡規模。

2.要全面審查信用卡申請人各項資質。銀行一般較為重視對申請人資信財力情況進行審查,往往忽視了申請人行為能力的審查。張某是三級智障人士,僅從其外在言行就能判斷。但銀行審核流于形式,在本案例中有重大過錯,自行承擔損失。

3.要優化信用卡業務規則。目前,銀行雖然執行“親訪親簽”的信用卡辦卡流程,但該模式的風險控制過于依賴銀行營銷人員。建議在“親訪親簽”辦卡的基礎上,加入柜面開卡環節,通過“雙錄”系統記錄開卡過程,有效防止非本人辦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辦卡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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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發表于 2020年12月12日18: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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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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