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7號,最高人民檢察院(簡稱“最高檢”)發布文章《這次,第三方支付“付”出了慘重代價》中“點名”持牌第三方支付機構上海富友支付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富友支付”)。
網絡薦股“割韭菜”一再上演“殺豬盤”,為非法平臺提供支付通道的第三方支付機構也難逃責任。 “只有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流轉,被騙走的錢才能‘安全’進入騙子口袋,所以說,第三方支付機構掌握‘殺豬盤’的命脈,一點也不夸張。”承辦案件的檢察官說。

最高檢沒有直接說出這家支付機構的全稱,寫的是“上海富某支付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某支付)”,而只要是具備最基礎的知識儲備的正常人不難猜到,這家公司正是上海富友支付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通過天眼查平臺檢索后發現,上海市僅一家公司符合,便是富友支付。

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納超為上海富友支付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員工。2018年,納超與張海峰、周天涯接洽,由富友支付深圳分公司為張、周二人運營的平臺提供第三方資金結算服務。被告人納超、顧賢在接受周天涯提交的材料時,未盡審核義務,將明顯從事非法證券業務的“杭州眾銀”等多家平臺提交總公司審批開戶。
一家持牌支付機構被最高檢“點名”,這或許并不多見。
資料顯示,富友支付母公司上海富友金融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質的大型金融綜合服務集團公司,下設富友支付等7家子公司,37家分公司,擁有互聯網支付、銀行卡收單、預付卡發行與受理、基金支付、跨境支付、商業保理等牌照與資質,并擁有國內第二大社區智能快遞柜業務。
據支付查,富友支付最早于2011年獲得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業務類型覆蓋互聯網支付、預付卡發行與受理和銀行卡收單資質。
不過由于2014年預授權空套事件,富友支付被央行處罰被要求停止在7個省份開展銀行卡收單業務。
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全國發生多起不法分子利用預授權交易進行套現的風險事件。
2014年3月,央行開出罰單,要求包括富友在內的的8家第三方支付機構從2014年4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暫停接入新商戶,上述處罰的期限為半年。處罰到期后,8家第三方支付公司陸續恢復了相關業務。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2014年銀行卡收單業務專項檢查情況的通報》(銀發[2014]267號),富友支付將停止在河南省、浙江省(不含寧波市)、福建省、天津市、江西省、吉林省、湖南省開展銀行卡收單業務。 2016年,富友支付在做支付牌照續展過程中合并了上海富友金融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支付業務,并在原有的互聯網支付、銀行卡收單基礎上,增加預付卡發行與受理(福建省、江蘇省、上海市、浙江省)。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國務院同屬中央國家機關序列,對于國務院所屬各部門、地方各級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國家檢察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代表國家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那么,富友支付究竟做了什么事竟然驚擾到了最高檢呢?
最高檢在文章《這次,第三方支付“付”出了慘重代價》中稱,2018年,上海富某支付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員工納某、顧某與張某、周某接洽,由富某支付深圳分公司為張某、周某二人運營的“杭州眾銀”平臺提供第三方資金結算服務。
“杭州眾銀”是個虛假的股票交易平臺。表面上看,投資者可以通過該平臺自由買賣股票,可實際上,該平臺并沒有接入到真實的證券市場,資金也沒有進入正規的第三方存管銀行賬戶,而是直接轉入了騙子的私人賬戶。這意味著投資者從平臺充值購買“股票”的那一刻起,就注定了被全數騙空的命運。
審批開戶,需要商戶通過富友支付深圳分公司的形式審查及富友支付總公司的實質審查,明顯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杭州眾銀”平臺為何能通過審查?原來,在審核環節,納某、顧某“自愿”對“杭州眾銀”平臺從事的非法證券業務視而不見,讓平臺“一路綠燈”。
之后,納某、顧某頻繁接到“杭州眾銀”平臺用戶投訴,可他們依然對平臺從事的違法犯罪活動置之不理,并將投訴內容流轉到“杭州眾銀”平臺,讓其“自行消化”,最終造成用戶的重大經濟損失。
經查,富友支付共為“杭州眾銀”在內的8家從事非法證券業務的平臺提供支付結算服務。
公訴機關認為,兩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實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該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之規定,且系共同犯罪,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認為,辯護人關于納超不知情,系被騙,已經履行監管審核義務的辯護意見與法院查明的事實法律根據不符,不予采納。被告人納超、顧賢均被判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一年。

第三方支付是一種資金的托管代付。它在買家和賣家之間建立起中立的支付平臺,為買賣雙方提供資金代收代付,促進交易的完成。本案中,被告人作為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員工,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對他人實施的具體犯罪行為缺乏認識,檢察機關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提起公訴。
近年來,隨著監管壓力、行業競爭不斷加大,市場上眾多中小型支付機構面臨著較大的經營壓力,而有一小部分支付公司則會選擇鋌而走險,為違規平臺提供服務以賺取資金。
去年3月份,央行發布了85號文《關于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也明確提出了第三方支付機構可為和不可為。
85號文指出,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變相為互聯網賭博、色情平臺、互聯網銷售彩票平臺、非法外匯、貴金融投資交易平臺等非法交易提供支付結算服務。
近日,各地市人民檢察院等機構也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對《辦理跨境賭博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提到,明知是賭博網站、應用程序,若提供資金支付結算等服務,以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論處。意見還指出,為網絡賭博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構成賭博犯罪共犯,同時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等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檢指出,作為支付通道提供方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必須嚴把審核、監管關,不做非法證券業務平臺的幫兇。 因違反支付業務規定,富友支付曾多次收到央行開出的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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